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385號《關于核準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的核準,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社會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不超過1億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發行價格為3.60元/股,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60,000,000.00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19,871,544.31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由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天職穗QJ[2012]108號《驗資報告》。前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
截至2014年3月3日,公司募集資金余額是人民幣331,328,883.61元,明細如下表: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
項 目 |
金 額 |
一 |
募集資金凈額 |
319,871,544.31 |
二 |
募集資金使用 |
-4,375,560.31 |
三 |
利息收入 |
15,834,714.72 |
四 |
手續費支出 |
-1,815.11 |
五 |
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余額 |
331,328,883.61 |
|
其中: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 |
25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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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余額 |
公司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上述募集資金采取專戶存儲、規范使用。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加強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議案》,同意撤銷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開發區分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在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開設新的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帳號為8018 8010 0017 576。
公司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或“保薦人”)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該協議與《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本次募集資金專戶變更后,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專項賬戶資金的存放與使用將嚴格遵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三、《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公司已在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8018 8010 0017 576,截至2014年3月3日,專戶余額為81,328,883.61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珠海宏昌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電子用高科技化學品項目”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及開戶銀行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海通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海通證券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海通證券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開戶銀行應當配合海通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海通證券每半年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授權海通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孔令海、周曉雷可以隨時到開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海通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開戶銀行按月(每月5號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海通證券。
6、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公司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海通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海通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海通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同時按協議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8、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在海通證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海通證券發現公司、開戶銀行未按約定履行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協議自公司、開戶銀行、海通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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